土地規劃指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各項指標對轄區內用地規模結構進行宏觀管理及指導下一 級土地利用總體編制,分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
約束性指標是為保護資源和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規劃期內不得突破或須實現的指標;預期性指標是指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預測,規劃期內應該實現的指標。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土地適宜性的評價是在土地潛力評價的基礎上,聯系某種具體生產對象的適生條件來進行。根據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可對一定地段的土地進行評價和分級,用質量和數量來表示。
考慮到土地適宜性是指持續不斷的利用,要聯系到未來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如大規模地清除植被、發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塊、新修道路、土壤侵蝕或環境退化等),以及從而形成的適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適宜性的分級分為兩種:當前土地利用現狀的適宜性分級和潛在的土地適宜性分級。